汉氏联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6-11-177554点击
证券代码:834909          证券简称: 汉氏联合         主办券商:华融证券
            北京汉氏联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汉氏联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北京汉氏联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
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项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
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
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
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
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
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
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罢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北京汉氏联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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