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氏联合: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6-11-178097点击
证券代码:834909          证券简称: 汉氏联合         主办券商:华融证券
            北京汉氏联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汉氏联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充分保护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汉氏联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时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遵循《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二)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四)国家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规定的原则。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增强公司的诚信度和透明度;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
    第十条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披露和沟通: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投资者交流会、分析师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四)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五)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原则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等。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六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网站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投资者交流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网上路演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投资者交流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交流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可以采取现场和网上直播两种方式。如采取现场方式,公司可邀请相关媒体参加和客观报道。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事先在相关媒体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公司可以通过电子邮箱、网站论坛、电话和传真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或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四节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条件。
    第二十四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现场参观
    第二十五条在有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调研或现场参观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日常接待来访人员工作,并做好有关未公开重要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证券事务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六节电话咨询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接听,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公司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向相关媒体进行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汉氏联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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