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氏联合: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2016-11-177470点击
证券代码:834909         证券简称:汉氏联合         主办券商:华融证券
            北京汉氏联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年7月22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金星西路8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北京汉氏联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韩忠朝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戴长洪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公司名称:朱刘斌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北京普伦惠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刘育琳
(四)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汉氏联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氏联合”)系第三人北京普伦惠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
北京普伦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第三人北京普伦惠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2015年6月30日,北京普伦惠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伦惠众”)与无锡绿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无锡美好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公司”)朱刘斌等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约定,朱刘斌等股东向普伦惠众转让无锡公司990万股股份,交易价格为2,000万元。朱刘斌个人持有无锡公司股份共510万股(其中170万股股份限售到期日为2015年10月20日,170万股股份限售到期日为2016年4月15日,170万股股份限售到期日为2017年4月15日),朱刘斌应于其所持股份限售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配合普伦惠众将已满限售期的股份过户登记到普伦惠众或普伦惠众指定的人员名下。协议签订日,朱刘斌等股东确认已收到定金200万元。
     2015年7月28日,原告汉氏联合与北京普伦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伦投资基金”)签订《并购基金合作协议》,约定,由普伦投资基金发起设立规模3,000万元的并购基金,用于收购无锡公司99%股份及为无锡公司后续运营提供资金支持,收购完成的标志为无锡公司股份实际登记在并购基金普伦惠众名下或限售期内无锡公司原股东出具股份代持确认书和委托书。2015年7
月29日,原告汉氏联合向普伦投资基金支付2,000万元,普伦投资基金出具出资确认书。
     后经查询,无锡公司发布公告称,朱刘斌等股东将持有股份质押给自然人刘磊,截至起诉之日,朱刘斌等股东并未将持有的相应股份转让给普伦惠众。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朱刘斌依约将持有的无锡美好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40万股股份过户登记至第三人北京普伦惠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名下。
     2、判令被告朱刘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截止公告日,本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属于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截止本公告,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及时披露,并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 民事起诉书;
(二)《(2016)京  0115民初1233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股份转让协议》;
(四)《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五)《并购基金合作协议》。
                                     北京汉氏联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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